Article 17
In force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筹措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机制,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落实运行维护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做好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日常运行、定期维护、应急维修和巡查检查等工作,记录设施运行台账,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引导、督促村(居)民实施雨污分流,将户内产生的污水接入生活污水收集设施,对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或者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拒不改正的,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责令纠正或者依法作出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