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召集村(居)民会议,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一)村(居)民保持自家庭院整洁卫生和门前责任区管理的行为规范;

(二)生产、生活垃圾和农业废弃物处理以及综合利用的行为规范;

(三)生活污水治理的行为规范;

(四)维护公共空间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五)爱护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设施的行为规范;

(六)农房建设的行为规范;

(七)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行为规范;

(八)推进移风易俗,培育文明乡风的行为规范;

(九)违反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处理办法;

(十)其他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需要纳入的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

Local Regulations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