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规范处置煤矸石,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排放未经达标处理的污水或者回注、外排未经达标处理的采出水的,排放未经达标处理的伴生气、有毒有害气体或者可燃性气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