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行业标准和汽车行业标准,统一喷涂或者粘贴院前医疗急救标识和呼叫号码,安装标志灯具和警报器,配置车载医疗设备,其他救护车不得在外观上使用“120”“急救中心(站、点)”等可能与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相混淆的标识、字样和颜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配置、使用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不得设置、使用标志灯具、警报器。
从事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救护车在日常转运服务过程中不得使用标志灯具和警报器,紧急情况下或者参与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时除外。
除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外,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调用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确因大型活动医疗急救保障工作需要调用的,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应当安装计价器,并在明显位置粘贴价格公示,标明收费项目名称、标准及价格举报电话。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