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新建物业在交付物业服务人进行物业管理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有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设计要求全部建成,经竣工验收合格;

(二)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和道路、绿化、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且达到有关建设标准,具备使用条件,其中绿化可以在物业验收合格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三)施工机具、临时设施、建筑垃圾、剩余构件等全部清运完毕;

(四)具备物业管理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