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熟悉法律法规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二)经常或者定期听取职工意见、建议,为董事会、监事会提供决策依据;

(三)维护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在董事会和监事会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时,提出明确的意见和主张;

(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活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在董事会会议上、监事会会议上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决定精神发表意见;

(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接受职工代表的询问,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的监督;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