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护林建设、禁牧封育、沙化土地封禁保护等措施,加强清水河流域内生态缓冲带、人工湿地、草原保护与修复,科学治理荒漠化、沙化土地,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综合整治、适地植被建设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有效减少入黄泥沙。

禁止在流域内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法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相关标准进行治理,防治人为水土流失。

Local Regulations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