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资料,配合现场检查工作。
检查部门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保守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Local Regulations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