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检测时,被抽查人应当配合;抽查检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

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对经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对经检验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出具农产品质量安全证明,并退还被抽查人。被抽查人拒绝抽查检测的,其农产品不得销售。因检测结果错误造成被抽查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