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突发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做好下列善后和恢复、重建工作:
(一)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二)组织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三)受害人员需要过渡性安置的,应当予以安置,并做好生活保障工作;
(四)及时返还被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五)帮扶、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受害人员;
(六)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和工作计划,落实恢复重建资金、物资;
(七)开展社会捐助和对口支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重大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
(八)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过程、影响范围和应急处置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形成处置突发事件专项工作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九)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十)其他应当开展的恢复、重建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