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相关工作时,应当就上一年度有关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说明。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对有关监督事项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接受测评的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常务委员会对有关监督事项作出决议的,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书面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开展跟踪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