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询问。

专题询问可以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或者其他报告进行,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增强针对性、实效性,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开展专题询问前,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专题调查研究报告和汇总的有关方面意见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专题询问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上进行。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