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情况的评价;
(二)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三)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四)执法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执法检查组就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交换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