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五日内将意见回复报告机关。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