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电梯乘用人应当遵守安全乘梯规范,文明乘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用超过核定载重量或者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二)倚靠电梯门,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或者强行阻挡其正常关闭;
(三)拆除或者破坏电梯安全标志、救援标志、零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四)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吸烟,遗撒垃圾,便溺;
(五)未采取安全防护、防洒漏措施运送装修材料以及家具、电器等易造成电梯损坏的物品;
(六)携带犬只等宠物乘用电梯时不遵守养犬管理等规定;
(七)使用电梯运载电动车及其蓄电池;
(八)其他影响电梯使用安全或者人身安全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