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补选代表的办法和程序:
(一)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大会主席团将补选代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讨论,并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由人民代表大会进行补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补选。补选旗县级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原选区进行。
(二)补选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名额相等。
(三)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由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由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补选时应重新核对选民名单,对变动情况进行补正。补选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民介绍,在征得多数选民同意后,将补选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公布。
(四)补选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补选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补选旗县级或者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补选,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五)对补选产生的代表,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六)补选的代表,其任期到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届满为止。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