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选举法的规定,以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人口统计数确定。
(一)自治区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二)设区的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三)旗县级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
(四)苏木乡级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自治区的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旗、县、自治旗、苏木、乡、民族乡,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依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设区的市和旗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依法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苏木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依法由旗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