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编制城镇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时,应当优先预留足量、适宜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保障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低于国家和自治区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中心城区、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小学校、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

(二)小学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

(三)初级中学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

(四)高级中学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办学规模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苏木乡镇、农村牧区可以适当调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点,增加学校服务半径或者建设乡村小规模学校和寄宿制学校。

Local Regulations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