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出租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吊销畜禽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有违法所得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