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申请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农牧、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符合条件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十五日内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变更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畜禽定点屠宰证书。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