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各部门、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