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立法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二)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三)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五)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六)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七)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Local Regulations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