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应当附有法规草案文本、法规草案说明、立法指引,以及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对照文本。
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阐明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依据;
(二)主要内容;
(三)法规草案与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不一致的规定及理由依据;
(四)行政执法授权等重大问题的协调情况;
(五)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应当阐明设立的必要性、论证听证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六)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
(七)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情况。
立法指引应当包含法规草案各条款的立法目的、理由、依据、参考等详细说明。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报送的相关材料不符合前三款规定的,应当补充完善。
Local Regulations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