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其他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有关的部门,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计划项目建议进行研究、论证、评估,并征求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意见,于每年十二月前拟订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草案。
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各有关的机关和组织执行并向社会公布。立法计划需要调整的,应当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报主任会议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