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使用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向国家或者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审定。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林木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并提出该林木品种有效期限。
从省外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