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相关设施,分类收集、贮存水污染物,定期交付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或者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置。
船舶应当落实进出港信息报告制度,并按照船舶水污染物船岸交接、联合检查制度的要求,先交付船舶水污染物后再开展装卸作业。港口、码头发现无正当理由拒不交付水污染物或者进出港信息、水污染物交付信息不实的船舶,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并可以暂停装卸作业。
船舶直接通往舷外的生活污水排放管路、阀门应当铅封或者盲断,不得违反规定向水体直接排放污染物。
Local Regulations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