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或者干扰用水计量的,由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