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湿地保护投入,建立健全湿地保护机制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统筹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辖区内的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群众予以协助。
Local Regulations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