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一)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二)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

(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以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四)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

(五)非法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

(六)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标志、监测设备等湿地保护设施;

(七)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禁止破坏鸟类和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不得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禁止在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栖息地从事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