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文化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民族团结,违反社会公德;
(二)侵害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三)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四)向旅游者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
(五)制作、发布虚假旅游信息,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六)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增加、减少旅游项目,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
(七)提供质价不符的文化旅游产品和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