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完善对科研失信行为的预防、调查、处理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履行科研诚信管理的主体责任,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

科研诚信记录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申请等的依据。对严重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记入科学技术项目诚信档案及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