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技术人员双向流动机制,引导科学技术人员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流动。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的科学技术人员依法领办、创办科技企业,到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兼职创新,并取得相应合法股权或者薪资,取得的业绩按照有关规定作为科学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岗位竞聘、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