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求,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村屯)、乡镇(街道)、学校、军(警)营、宗教活动场所,不断拓宽领域、丰富形式、提升质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