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本市支持依法组建且机构住所地在本市的仲裁机构(以下简称在京仲裁机构)自主发展,发挥各自资源优势,提供特色化、高质量仲裁服务。

鼓励市场主体选择在京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者选择北京作为仲裁地。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