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在京仲裁机构应当保障仲裁庭依法独立审理仲裁案件,建立健全仲裁员信息披露和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在京仲裁机构可以建立仲裁快速、简易程序,提高仲裁案件办理效率。
在京仲裁机构可以制定案件分类处理指引,为仲裁员办理同类型仲裁案件提供参考;在遵循仲裁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裁决摘要公开规则及程序指引,经当事人同意并作技术处理后公开裁决摘要,增强仲裁裁决的可预见性。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