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实施林长制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0, 2025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25
- Articles
- 26 articles
(2025年7月23日龙岩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林长制,是指各级林长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的制度。
责任区域内涉及湿地、草地、自然保护地等相关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的,由林长统筹协调相关责任部门予以落实。
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审计、气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林长制各项工作。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林长制工作经费使用的监督。
Chapter 2管理体制
(一)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严守生态红线,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科学推进国土绿化,加强森林生态修复,推广水土流失治理“长汀经验”,强化森林经营,提高森林质量;
(三)深化林业综合改革,巩固提升林改“武平经验”,发展绿色生态富民产业;
(四)加强森林资源监测监管,应用先进适用的科技手段,提高森林防火、防治林业有害生物、防范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等森林管护能力;
(五)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完善基础配套服务体系,充实基层管护力量,提升基层支撑保障能力;
(六)其他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重点工作。
市、县(市、区)设立林长和副林长,乡镇(街道)、村(社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林长和副林长。副林长协助林长开展工作。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配套设立森林警长。
林长、副林长、森林警长的具体设立和调整,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一)组织领导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督促推进林长制实施,开展巡林工作;
(二)统筹协调解决林长制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三)督促推动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和下级林长履行职责,督促落实激励与考核问责机制;
(四)督促落实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和措施;
(五)扶持发展林业产业,壮大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绿色富民产业;
(六)其他林长制工作相关职责。
(一)组织落实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目标任务;
(二)开展巡林工作和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
(三)指导督促村(社区)林长、网格监管员、护林员履行职责;
(四)组织落实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和措施;
(五)督促落实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经营者履行管护主体责任,指导经营主体发展绿色富民产业;
(六)协调解决涉林矛盾纠纷,维护林区社会稳定;
(七)其他林长制工作相关职责。
(一)常态化开展巡山护林工作,监督护林员履职,及时发现、劝阻、报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二)及时上报森林火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相关情况,协助做好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防灾减灾工作;
(三)督促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经营者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引导经营主体发展绿色富民产业;
(四)协调解决涉林矛盾纠纷,维护林区社会稳定;
(五)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六)其他林长制工作相关职责。
(一)加强法治宣传,指导责任区域内民警开展治安巡护,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稳定;
(二)依法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其他林长制工作相关职责。
(一)制定林长制工作计划和相关制度;
(二)承担林长制相关会议,落实林长会议决策部署;
(三)向同级林长报告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情况,提请研究、协调解决责任区域内的重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开展林长制工作调研、监督、检查、考核、培训、宣传等工作;
(五)其他林长制工作相关职责。
设立林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由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林长制日常工作。
Chapter 3工作机制
林长会议由林长、副林长、林长制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本级相关部门和下级林长、副林长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本级林长会议。
在林长责任区域的显著位置应当设置林长公示牌,公布林长姓名、区域概况、职责范围和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担任社会监督员、林业政策法规宣传员,或者通过捐助捐赠、公益活动、认建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媒体加强对林长制的宣传和报道,提高社会公众知晓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Chapter 4考核与问责
林长制工作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列入各级政府绩效考评内容,作为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一)在国土绿化和生态修复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以及森林资源保护利用工作中成效显著的;
(三)在实施林长制工作中履职尽责、勇于担当、成效突出,经验做法在省级以上部门表彰或者推广的;
(四)在深化林业改革发展中起到引领示范作用,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中成绩突出的;
(五)其他应当奖励的情形。
被约谈对象应当落实约谈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措施。
(一)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的;
(二)发生涉林重大案件、重大火灾、重大有害生物灾害的;
(三)发生涉林群体聚集上访事件、引发重大负面舆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