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具体责任,将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建设,保障粮食有效供给,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促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水行政、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统计等部门和气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同配合,依法做好粮食安全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耕地保护、促进粮食生产、应急等粮食安全保障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