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承储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确保政府粮食储备安全:

(一)严格执行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技术规范;

(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

(三)对政府粮食储备实行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政府粮食储备账实相符、账账相符,不得虚报、瞒报政府粮食储备数量、质量、品种;

(四)执行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指标检验监测制度,保证政府粮食储备符合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达到规定的质量等级;

(五)执行粮食安全风险事项报告制度,对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

(六)执行国家和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