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单位被授予专利权和转化专利后,应当落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和对转化专利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可以由单位规定或者与发明人、设计人和对转化专利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约定;未规定也未约定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最低标准的奖金;
(二)将专利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三)将专利许可他人实施或者转让的,从许可净收入或者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四)利用专利作价投资的,从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将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投资的,应当从许可净收入、转让净收入或者形成的股份、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和对转化专利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对主要发明人、设计人和对转化专利做出重要贡献人员中的主要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的份额不低于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和对转化专利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可以依法维护自己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