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超过限养数量饲养犬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每超养一只并处五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本市市区、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饲养、经营列入禁养犬名录犬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罚款,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