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每年听取和审议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口头或书面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同时提供政府债务报表,反映政府债券发行、资金安排下达、政府债务还本付息以及政府债券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提供本地区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筛选、审核、储备及评审等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