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未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不得调整。本级预算在执行中依法必须进行预算调整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等事项。
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