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未及时清理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废弃物,活动组织者未即时清除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