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