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划设置建筑垃圾转运场、消纳场,并采取措施加强场地安全管理。

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应当接受所在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在辖区内设置围蔽的房屋装饰装修废弃物临时堆放点,并依据有关规定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