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路面平坦、完好,路缘石整齐、无缺损,无障碍设施畅通、完好;
(二)交通护栏、隔离墩、交通指示牌、防护墙、声屏障和照明、排水等设施保持安全、整洁、完好、有效;
(三)道路上设置的检查井(箱)盖、雨箅等保持安全、齐全、完好、正位;
(四)便民服务亭、候车亭、岗亭、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等公用设施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或者油饰,移位、缺失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换。
Local Regulations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