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及其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背街巷道、桥梁、人行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专业单位负责;

(二)公路、铁路、机场、轨道交通、隧道、车站、停车场、公交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便民服务亭、户外广告、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检查井(箱)盖等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由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商品交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河流、湖泊等公共水域及岸线,由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实施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人负责;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专业单位负责;

(八)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九)建设工地未开工或者停工待建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已开工的,由施工单位负责;已竣工交付使用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化粪池由产权人负责;

(十一)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二)城市照明灯光、广告灯光、景观灯光等设施由产权人或者设置人负责。

道路、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有关责任的,按照约定内容确定责任人。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予以书面告知。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可以将责任区内的具体工作委托有关专业单位或者他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