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未依法查处的;
(三)其他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