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编制河湖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河湖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在遵循河湖自然规律、满足防洪、水资源保护利用要求的基础上,与流域综合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运输规划等相衔接,明确岸线边界范围、功能分类、保护目标、保护管理措施等内容。

河湖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是河湖岸线保护和利用的依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