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住宅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原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再具有相应资质的,由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改造、修理。

依照前款规定接受委托的单位,不得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安装、改造、修理业务。

Local Regulations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